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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彩·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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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鄂尔多斯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园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更新及档案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管线权属单位,是指经依法确权的城市管线资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政府投资建设管线的授权管理人。

  第三条 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存档、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普查、储备更新、整合、提供利用,负责建立和维护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第四条 各旗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建立管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五条 管线规划、建设和运维活动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第八条 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须给予配合。

  第九条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专业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工程跟踪测量合同。涉及安全等特殊要求的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应当提出相应的安全净距要求。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放线后,须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24小时服务,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图。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提供管线竣工测绘图,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制度。

  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别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管位。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管线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管线建设成果,并做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相关数据标准的要求,每半年向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报送地下管线现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报废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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